簽證事宜 02 8725-4250 傳真:02 8789-9560 教育諮詢 02 8725-4150 傳真:02 8789-9566
留學澳洲
|
學生簽證 |
學生簽證
如果您符合學生簽證之第一級審查標準,您可以至移民局網站申請電子學生簽證(審查標準是依照您的國籍以及您所申請的附屬類別而決定)。若您不打算申請電子學生簽證或不具備電子學生簽證申請資格,您可選擇參照本須知,至本辦事處辦理學生簽證
►請注意,未滿十八歲之申請人,須提供戶籍謄本正本以及父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之護照正本以及影本。只提供護照影本者,影本須經公證
►您須於學生簽證表格中,申報所有家屬資料,即使您的家屬未與您同行入境澳洲。若您未申報所有家屬資料,日後您的家屬將不具備學生依親簽證的申請資格
►自2007年7月1日起台灣護照持有人,除附屬類別572-職業暨訓練課程仍屬二級審核標準,其餘附屬類別之課程皆為一級審核標準。有關學生簽證審核標準之詳情,請參閱1219i 表格
簽證申請手續
可由本人、郵遞或經代理的方式,遞交簽證申請案件至本辦事處
選擇郵遞申請者,本處將使用郵局快遞服務,發還申請人的護照及簽證。申請人須將簽證申請所需文件與"國內快捷郵件授權書"一併郵遞送件。下載:國內快捷郵件授權書 (請注意,郵遞送件無需填寫收據號碼)
簽證申請所需文件(本須知僅適用至本處申請學生簽證之台灣護照持有人)
|
表 格 與 費 用 |
備齊 |
|
a) 157A 表格:申請人須詳實填寫 |
|
|
b) 電子海外學生註冊確認書eCoE(electronic Confirmation of Enrolment for overseas students) |
|
|
c) 簽證申請費用 (如果簽證未獲核發,申請費用亦不予退還) |
|
|
個 人 文 件 |
|
|
a) 護照正本(含同申請案件之家族成員之護照) |
|
|
b) 2吋近照一張(含同申請案件之家族成員之照片) |
|
|
c)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若有同行之家族成員,則須提供全戶之戶籍謄本 |
|
|
d) 未滿十八歲之申請人須提供戶籍謄本正本以及父母親(或監護人)護照正本及影本(只提供影本者,影本須公證)。若父母親無護照,則須填寫1229 表格且表格須公證;或者父母親親臨本處填寫1229表格 |
|
|
e) 若同申請案件之家族成員為5至18歲之學齡孩童,需提供入學證明(例如eCoe)與已繳付學費之證明 |
|
|
健 康 檢 查 與 海 外 學 生 保 險 |
|
|
a) 健康檢查:爲避免因體檢延誤簽證的審核,請於送件一週之前至指定醫院體檢,體檢報告將由醫院直接遞交至本處,您可於體檢後一週至本處申請遞件 |
|
|
b) 提供購買第一年海外學生健康保險-OSHC (Overseas Student Health Cover)之證明。課程短於一年者,須購買課程期間之保險。若eCoE 中註明已購買者則免提供;同申請案件之家族成員亦須提供OSHC購買證明。詳情請參閱:海外學生健康保險 |
|
|
財 力 證 明 |
|
|
若您為第二級審核標準,請提出文件證明您具備足夠資金,可支付﹝包括本人,配偶及子女,不論其是否計劃與您前往澳洲與否)您在澳就學之第一年所需。例如銀行存款證明(須為三個月內之有效正本文件)。若財力證明由一家以上金融機構提出,則其證明文件之有效截止日期均為同一日。若財力證明不是由您本人出具,則出具人須提出聲明以證明此資金可為您所動用。若您未滿十八歲且財力證明由父母親出具,無須額外提出聲明。財力證明資金試算請參閱:財力試算 |
|
|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提出下列其中一項監護人安排的證明 |
|
|
a) 您的父母或擁有您的監護權之人士,將與您同行前往澳洲之安排,且填寫157N 表格;或者 |
|
|
b) 由您即將就讀的澳洲教育單位提出一份簽妥之聲明 - CAAW 表格(Confirmation of Appropriate Accomondation/Welfare Arrangement),證實其將負責您在澳洲的各項生活安排;例如:住宿、支援、及一般福利措施;或者 |
|
|
c) 您的父母或擁有您的監護權之人士已經安排您與在澳洲之年滿21歲以上的「親戚」同住;您與此親戚之關係限於兄弟、姊妹、祖父母、叔舅、姨嬸或甥姪等,此親戚同時需須備齊下列文件: 4) 詳實填寫157N 表格 |
請備妥以上資料才遞交申請,資料不全將會延誤申請程序
請注意,除上述文件外,您仍有可能被要求提具其他相關文件以供審核,您的審件人員將另行通知
簽證申請平均辦理時間
五個工作天,請注意,部分簽證申請案件的作業時間可能超過五個工作天,所以您應儘早提出申請以免延誤行程
收件及領件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 (聯絡我們)
領件方式
領件方式請參閲本處通告:護照發還新措施
[ 免責聲明 ]
本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詳情請參閱相關的英文說明。如有異議,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