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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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臨時簽證類別 - 投資人仕(擔保)

本清單僅供在台經商或投資之申請人參考

您必須在提出申請時提供下列各項文件。
請注意: 所有影本文件需經移民法規第2.13(5)條文中所載之人仕進行認証,
此外,所有非英文之文件均須附上英文翻譯。

A 申請表格和費用

1. 47BT表格: 商業技術(臨時)簽證申請表
2. 1139表格: 商業技術背景 - 投資人仕暨州/領地政府擔保投資人仕(臨時簽證)
3. 949表格: 州/領地政府擔保
4. 申請費用: 請參閱 申請費用

B 投資背景

I 整體介紹 

請根據移民法第162.211,162.212,162.213,162.216及162.218等條文的要求,針對申請人的合格投資或合乎規定之事業提出整體性之說明。 

II 以合乎規定的事業為主的申請案件
移民法165.212(2)(a) - 合乎規定的事業中經營管理和所有權的相關証明

a. 經營管理之相關証明: 
i. 提出申請之前五個會計年度中,其中一個會計年度關於經營管理的說明書
ii. 該年度之事業組織表。 該表必須註明從屬關係和權責內容。

b. 所有權之相關証明:
i. 公司執照
ii. 營利事業登記證
iii. 由政府機關所抄錄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c 事業淨資產之相關証明:
- 由國稅局受理蓋章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III 或者 以合格投資項目為主的申請案件
移民法165.212(2)(b) - 合格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和所有權的相關証明

a. 提出申請之前五個會計年度中,其中一個會計年度關於合格投資項目概括之聲明書。

b. 經營管理之相關証明:
- 陳述各項合格投資項目並檢附相關証明。 陳述要點須依據移民法準則第165.212(2)(b)項之要求。

c. 各項符合格投資項目的所有權証明:
- 每份文件均須清楚標明合格投資項目,並和資產與負債統計表(SALP)中所該投資項目相互對照。

d. 各項合格投資項目的價值証明:
i. 每份文件均須清楚標明合格之投資項目,並和資產與負債統計表(SALP)中所該投資項目相互對照。
ii. 如將股票與基金等列為合格投資項目,則須檢附一份投資記錄報告。

C 提出申請之前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由申請人及/或配偶所擁有之資產淨值

a. 資產及負債統計表(SALP)。 統計表中之每項資產,須和價值及所有權的相關証明。統計表須符合以下原則:
i. 提出申請之前連續三個會計年度之年底,以及
ii. 提出申請日 (若申請日已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年底三個月以上)。

b. 各項資產的所有權與價值之相關証明(亦即不在移民法第165.212(2)(a)或(b)條所規範者)。 請注意,該資產價值之相關証明應同於資產與負債統計表(SALP)中所訂之各基準日。 同時,每一項文件須清楚標明資產項目,並和資產與負債統計表(SALP)中所該投資項目相互對照。
i. 銀行存款証明,定期存款憑証
ii. 個人之不動產証明,應提供所有權及價值之相關証明 (所有權狀,抵押設定証明,以及台灣所認可之鑑價公司出具的鑑價報告)
iii. 若將股票與基金列為淨資產,則須檢附一份投資記錄報告。

c. 所有之資產與負債是否已申報(在此階段毋須提供証明) 

D 指定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

a. 須証明準備用以投資指定投資項目的資金,是由合乎規定的事業或合格投資項目累積而來,例如,股利或事業中待分配之利潤,以及從合格投資項目中所獲得的利潤。

b. 在最近的一年之資產與負債統計表中,請註明可能用作指定投資項目的資產

E 個人文件

1. 凡年滿十八歲之子女均須填具47A表格
2. 凡年滿十八歲子女均須提出受撫養之相關證明
3. 凡年滿十六歲之家庭成員均須填具80表格
4. 戶籍謄本
5. 結婚證書
6. 離婚證書及子女監護權之相關文件
7. 身份證
8. 出生證明
9. 每位申請人之護照資料頁
10. 每位申請人一年內之兩吋近照一張
11. 退伍令

請注意: 所有您在表格和相關文件中所作的陳述都可能被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