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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臨時簽證類別 - 企業主(擔保)
本清單僅供在台經商之申請人參考
您必須在提出申請之時提供下列各項文件。
請注意: 所有影本文件都必須由移民法規2.13(5)條所規定的人士完成認證。
此外,所有非英文之文件均須附上英文翻譯。
A 申請表格和費用
1. 47BT表格: 商業技術(臨時)簽證申請表
2. 1136表格: 商業技術背景 - 企業主暨州/領地政府擔保企業主(臨時簽證)
3. 949表格: 州/領地政府擔保
4. 申請費用: 請參閱:申請費用
B 商業文件
I 整體介紹
請根據移民法第163.211,163.212,163.213,163.215,160.216,160.217及160.218等條文的要求,針對申請人之商業背景及在澳洲之商業計劃提出整體的說明。
II 針對申請人符合事業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亦即以移民法163.212(a)為申請條件之申請人】
1. 事業所有權
a. 公司執照
b. 營利事業登記證
c. 工廠登記證
d. 由政府機關所抄錄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須至少涵蓋申請之前四個會計年度中的兩個會計年度)
2. 財務資料
a. 由國稅局受理蓋章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須至少涵蓋申請之前四個會計年度中的兩個會計年度)
III 針對申請人在合乎規定的事業中受僱為資深管理者
【亦即以移民法163.212(b)為申請條件之申請人】
1. 申請人之經歷
a. 在職證明,聘書
b. 雇主所出具之工作證明 (內容應包括職務和權限)
c. 個人之稅務資料以作為受薪之憑証。
IV 其他商業文件
【以移民法163.212(a)或(b)為申請條件之申請人】
a. 公司組織表: 應註明職員配置,從屬關係,以及權責內容
b. 事業所在地之照片: 應包括營業據點及商業活動
c. 簡介及各類宣傳資料
C 申請人及/或配偶在取得簽證後兩年內,可供移轉至澳洲之淨資產資料
1. 資產及負債之概括說明
2. 現金資產証明 - 以提出申請之前最近三個月內的同一天為準的銀行存款証明。(註解)
3. 不動產証明 - 所有權及價值證明 (所有權狀,抵押設定證明,以及台灣所認可之鑑價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註解)
4. 事業淨資產証明 - 如須將事業淨資產合併計算,其價值須依據ISA910之準則提出稽核報告,而其價值之決算日期必須在提出申請之前的三個月內。(註解)
註解:所有資產的價值必須以提出申請之前最近三個月內的同一天為準
D 個人文件
1. 凡年滿十八歲之子女均須填具47A表格
2. 凡年滿十八歲之子女均須提出受撫養之相關證明
3. 凡年滿十六歲之家庭成員均須填具80表格
4. 戶籍謄本
5. 結婚證書
6. 離婚證書及子女監護權之相關文件
7. 身份證
8. 出生證明
9. 每位申請人之護照資料頁
10. 每位申請人一年內之兩吋近照一張
11. 退伍令
請注意: 所有您在表格和相關文件中所作的陳述都可能被查核。亦可能在審核期間的任何時候進行實地查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