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台北
11073台北市松高路9-11號27-28樓(統一國際大樓)電話:886 2 8725-4100 傳真:886 2 8789-9599
簽證事宜 02 8725-4250 傳真:02 8789-9560 教育諮詢 02 8725-4150 傳真:02 8789-9566

 

160臨時簽證類別 - 企業主

 

本清單僅供在台經商之申請人參考

您必須在提出申請時提供下列各項文件。
請注意: 所有影本文件都必須由移民法規2.13(5)條所規定的人士完成認證。
此外,所有非英文之文件均須附上英文翻譯。

A 申請表格和費用

1. 47BT表格: 商業技術(臨時)簽證申請表
2. 1136表格: 商業技術背景 - 企業主暨州/領地政府擔保企業主(臨時簽證)
3. 申請費用: 請參閱:申請費用 

B 商業文件

I 整體介紹
請根據移民法第160.211,160.212,160.213,160.214,160.217,160.218及160.219A與B等條文的要求,針對申請人之商業背景及在澳洲之商業計劃提出整體的說明。

II 事業所有權

a. 公司執照

b. 營利事業登記證

c. 工廠登記證

d. 由政府機關所抄錄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須至少涵蓋申請之前四個會計年度中的兩個會計年度)

III 財務資料

a. 由國稅局受理蓋章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須至少涵蓋申請之前四個會計年度中的兩個會計年度)

IV 其他商業文件

a. 公司組織表: 應註明職員配置,從屬關係,以及權責內容
b. 事業所在地之照片: 應包括營業據點及商業活動
c. 簡介及各類宣傳資料 

C 申請人及/或配偶在取得簽證後兩年內,可供移轉至澳洲之淨資產資料

1. 資產及負債之概括說明

2. 現金資產證明 - 以提出申請之前最近三個月內的同一天為準的銀行存款証明。(註解)

3. 不動產證明 - 所有權及價值證明 (所有權狀,抵押設定證明, 以及台灣所認可之鑑價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註解)

4. 事業淨資產證明 - 如須將事業淨資產合併計算,其價值須依據ISA910之準則提出稽核報告,而其價值之決算日期必須在提出申請之前的三個月內。(註解)

(註解) 所有資產的價值必須以提出申請之前最近三個月內的同一天為準

D 其他文件

1. 主申請人之職業型英語能力證明
注意: IELTS成績不得超過提出申請之前十二個月。

2. 927表格: 州/領地政府通知表 - 商業技術類別

E 個人文件

1. 凡年滿十八歲之子女均須填具47A表格

2. 凡年滿十八歲子女均須提出受撫養之相關證明

3. 凡年滿十六歲之家庭成員均須填具80表格

4. 戶籍謄本

5. 結婚證書

6. 離婚證書及子女監護權之相關文件

7. 身份證

8. 出生證明

9. 每位申請人之護照資料頁

10. 每位申請人一年內之兩吋近照一張

11. 退伍令

請注意: 所有您在表格和相關文件中所作的陳述都可能被查核。 亦可能在審核期間的任何時候進行實地查訪。